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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牌印刷品违法广告要依法追究

发布时间:2014/8/17 来源:福牌印刷品违法广告要依法追究 浏览次数:

福牌印刷品违法广告要依法追究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。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,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,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。”广告法规如此明确地界定广告,就是为了防止受众难以区分什么是新闻宣传,什么是广告宣传。

新闻与广告有着本质的区别。新闻宣传是党和政府的喉舌,重在政治、道德、文明、舆论的作用,广告是纯商业性的需求,是以扩大影响、赢得顾客,最终获得利润为目的的;规范新闻宣传的依据是中宣部、国家广电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《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(试行)》及《报刊刊载虚假、失实报道处理办法》、民法等,而规范广告宣传的依据是以广告法、《福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》为主体的法规。

有的广告宣传单位常常利用和借助新闻宣传的真实性、客观性,宣传其产品或服务,不论这种宣传是不是真实的,都是十分错误的,也是应当严格禁止的。广告宣传应该给顾客自我鉴别和取舍的机会,如果广告被误认为是新闻,广告内容实际上就成了经过鉴定的、更符合广大顾客需求的东西,其宣传效果将远远大于广告。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近日联合发出《关于加强固定形式福牌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就是对禁止擦边球广告的再次重申,避免广告混淆视听,防止广告宣传影响大众的分辨眼光,使广告“言归正传”。希望有关方面既要把好新闻关,也要把好广告关,对违反规定的新闻从业人员和媒体,以及违法广告宣传的单位或个人,不能熟视无睹,要依法追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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